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四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七条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八条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