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不少企业却认为,这不利于人才资源结构的优化组合和精简高效的用人管理原则,“如果老员工不好好干,怎么办?”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大的争议,就在于认为其会导致用工制度的僵化,企业的活力和生命力受到影响。
全国政协委员、常州市长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汤燕雯认为,劳动者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转化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也不太合理,“有人就可以签两次6个月的固定期限合同,也就是工作一年就可以转化为无固定期合同。”
全国政协委员、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余瑞玉因此建议,将《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十年的规定修改为十五年,这样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对较为公平,“你前半生为我服务,而后半生有我为你作保障。”
[争议二]
劳动者只要“吱一声”就可以抬腿走人?
《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也让不少企业觉得“不公平”。“为什么劳动者只要通知一声就可以抬腿走人,而企业要是随便裁掉一个人就得付补偿金?”余瑞玉委员表示,这样就让用人单位“很委屈”,“有的企业多年培养起来的有用之才,在诱惑面前一抬腿就走了,而且一点代价也不需要付出,这对用人单位来说就太不公平了!”
出于公平起见,余瑞玉说,也得约束一下说走人就走人的劳动者,她建议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改为“劳动者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如有特殊情况(如夫妻分居、移民等)应提前三个月提出辞职申请,并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用人单位视实际情况给予批准。”
[争议三]
重新招人应通知“老员工”?难操作!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按规定裁减了人员,如果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这条规定无疑是对员工利益的保护,然而在汤燕雯看来是对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一种约束,最主要的是在实际中很难操作,“现在许多员工是外来工,天南海北,如何通知?”并且“同等条件”如何界定?这个过程又有谁来监督?
对此,汤燕雯建议,有关部门根据实事求是的精神,兼听各方意见,在公正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方面进一步加以优化,尽快推出比较完善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
[争议四]
“竞业限制”鼓励技术人员跳槽
《劳动合同法》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从法律草案形成后就备受争议。该法规定,跳槽员工要为“老东家”保守商业秘密,在离职后,劳动者不得从事与原先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但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同时要求企业在竞业限制期内对已离职的员工每月支付经济补偿。
“离职了还要付经济补偿,这不是在鼓励员工跳槽吗?”汤燕雯认为,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一方面使企业留人变得困难,另一方面,大多数技术创新性投资很难在两年竞业限制期限内收回投资,超过两年就意味着研究开发成果还没有实现产品化或市场化就可能被携带该核心技术的员工传播给竞争对手,而员工还不需要付什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