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认为,在相关政策上,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比如税务部门对工资增长较缓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建设部抓紧制定建筑领域用工工资催缴办法等。
在具体运行机制上,规定了劳资双方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工资水平。对“令有不行”者法律规定要加大惩处。
制订中的《工资条例》和“原则性文件”的关系是什么?《工资条例》的主要内容大致又有哪些?
苏海南:“意见”是一个总体原则和指导思想《工资条例》则将“意见”加以细化。《工资条例》的适用对象不仅仅是普通职工,是面向所有发生了工资行为的公民。
《工资条例》的内容主要包括工资决定的方式、最低工资、工资支付、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工资的宏观调控、工资法律责任等九大方面。
垄断国企收入分配仍难调节
文件将如何调节一线职工和中高层职工收入分配比例呢?
苏海南:最近国务院国资委在调查中央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后,曾提出企业经营者工资水平不超过一般职工平均工资的14倍,北京等地也陆续出台规定,比例大致在这个范围上下浮动,上海甚至提出"普通职工工资不涨,领导者工资就不涨"、企业集团领导工资不超过普通职工工资4倍等等规定。从全国看,更进一步的约束办法正在研究之中。从国外经验看,瑞士甚至采取全民投票的形式,来确定这类企业高管工资。
而非公企业中,人员流动以市场调节为主,政府对其人员工资不宜做出太细致的规定。
对于弱势群体,如单位体制外员工、农民工等等,此次工资增长机制将会做出怎样的扶持规定?
苏海南:这主要是通过工资支付保障体系来引导保障。比如<工资条例>要求,各地企业都要建立工资支付、欠薪报告、工资保证金制度等。在深圳等地,目前已经探索出关于欠薪保障的一套办法,可为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