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国家环保总局正式发布《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一被称为“绿色证券”的指导意见要求,将以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和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遏制“双高”行业过度扩张,防范资本风险,并促进上市公司持续改进环境表现。造纸行业作为“双高”行业之一,也将受到“绿色证券”新政的监管。
环保不过关不能上市或再融资
《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对从事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以及跨省经营的“双高”行业(13类重污染行业)的公司申请首发上市或再融资的,必须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规定进行环保核查。造纸行业就属于“双高”行业之一。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说,“绿色证券”政策出台建立在国家环保总局近年的试点基础之上。2007年下半年,国家环保总局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发布以来,国家环保总局已完成了对37家公司的上市环保核查。
首轮核查没有通过的(亦称暂缓审核)企业有10家,再融资企业山东晨鸣纸业集团名列其中。这10家上市企业中,8家已经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已经通过其核查,还有2家也已基本完成核查工作。
近几年来,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证监会陆续发布了上市环保核查的多项政策。其中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相关政策有:《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政策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40号,2006年),《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函〔2008〕6号)。
上述最后一个文件规定:“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和跨省从事其他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首发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中应当提供国家环保总局的核查意见;未取得相关意见的,不受理申请。”据此,环保核查意见将作为证监会受理申请的必备条件之一。
“绿色证券”是国家环保总局继绿色信贷、绿色保险之后推出的第三项环境经济政策。潘岳表示,国家环保总局将继续与相关部门联手,加紧研究绿色贸易、绿色税收、区域流域环境补偿机制、排污权交易等政策,最终形成完整的中国环境经济政策体系。
上市公司须披露环境信息
《意见》指出,国家环保总局将与中国证监会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环境监管的协调与信息通报机制。
根据新出台的《意见》,国家环保总局一方面将向中国证监会及时通报并向社会公开上市公司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及其执行的情况,公开严重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以及建设项目严重环评违法的上市公司名单,由中国证监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