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聘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蔡波律师进行了现场律师见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