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流行的说法,2008年不仅是奥运年,而且也是劳动年。今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施行,4个月后,新通过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将施行,两法在对劳动者权益进行了更为全面细致保护的同时,也加大了企业的人力成本,导致企业赢利能力的下降。这对于本就受到各种体制和机制的束缚,新老问题困扰不休的国内图书发行企业来说,究竟意味着什么?
对于众多的图书发行企业中的从业者而言,两法的颁布施行可以有效地确保自己在签订合同、养老保险等方面不受或少受侵害,员工免除了后顾之忧,对企业的认同感会得到加强,生产效率会提高,对企业来讲,又意味着什么?
“猫头鹰要到黄昏才能起飞”。黑格尔的这句名言的意思是说,对于重大的社会变革,要等到接近尾声时人们才能正确理解其意义。现在距《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才不过十几天的时间,马上就分析其对图书发行业的利弊影响似乎言之过早,但法律是刚性的,既然颁布了,就必然要执行,所以本版还是推出了下面这篇并非权威的解读文章,意在提醒企业,你可能不理解它,但你必须了解它,你可能对它的产生存有疑义,但你必须对它保持足够的尊重,否则你将触犯法律的红线,支付你可能本不必支付的违法成本。
红线一:不签劳动合同将受重罚
法律原文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解读:形成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本条主要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劳动法》虽然也对企业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进行了规定,但对企业违法后所要承担的成本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一些员工在权益受到侵害后,投诉无门。新规定中,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做了明确的界定,处罚规则也非常严厉。
实务操作:据了解,当前包括新华书店在内的图书发行从业者身份芜杂,既有体制内员工,也有长期聘用人员,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的临时工也不在少数,对于这最后一部分人员,应当尽快签订书面合同,以免遭到维权投诉。
红线二:解除劳动合同需付补偿
法律原文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