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有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补偿金。而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则不用支付补偿。于是个别用人单位为了尽可能降低解雇成本,将合同期限缩短使之到期自然终止,避免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此,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做了相应规定。
实务操作:既然本条的立法精神在于制约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那么企业与员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和谐共生的企业文化的形成无疑是正确的解决之道。当然,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也须知人善任,尽量把条件优厚的长期合同留给那些能力强、绩效好,对企业发展能够起到积极促进作用的员工。
红线三:企业不得私订“霸王条款”
法律原文第五十一条规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解读:过去,规章制度的订立基本上就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但在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身就是“霸王制度”,这种单方的规定很难保证员工的利益,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这样更好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实务操作:国有书店系统大都早设有工会组织机构,但多数时候以行政部门的面孔出现,现在法律要求工会组织要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在维护了职工权益上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对工会工作人员的素质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盼企业工会早日适应这种职能上的转型。
红线四:职工加班需付加班费
法律原文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解读:现实中不按劳动法标准支付加班费的事例非常多,一些用人单位甚至加班的小时工资不如平时上班的小时工资多。不少用人单位认为支付加班费的权力在我,想支付就支付,而劳动者往往不了解法律的规定或不敢主张权利,也放纵了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加班费的行为。
实务操作:图书发行企业特别是分销领域的员工,加班是家常便饭,节假日往往更是书店赚钱的大好时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运营成本必然要大幅上升,企业可以考虑向劳动保障部门特殊工时的许可,但必须注意的是,在申请特殊工时必须约定一个周期,如果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这一周期的规定的话,仍需向员工支付加班费。
红线五:同一劳动者只能被试用一次
法律原文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