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在1994年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提升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尤其是第八十五条关于加班费的规定,更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
加班费 报社各有说法
加班,相信每一个媒体人都不会陌生,无论是记者赶写稿件,还是编辑加工版面,每天繁重的任务和工作压力都不得不让他们做出加班的选择,以求完成任务并获取更高的回报。当长期形成的工作习惯遭遇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时,我们该何去何从。日前,我们就这个问题采访了几家报社的领导和同行。
《人民日报》总编室主任谢国明表示,报社加班都会给国家规定标准即相应工资3倍的加班费。而《光明日报》干部人事部主任薛冬则认为:“记者编辑工作的好坏无法以加班与否来衡量,而是以工作量来考核,所以很难界定加班与否,加班费也就无法计算。只能针对那些值夜班和中班的同志给予特殊补贴。”
都市类报纸由于工作量大,时效性强加班较多。《三晋都市报》副总编王玉怀认为:“凡是正常加班的都有国家规定标准的加班费。”《华西都市报》社办主任刘祥玫说:“加班有补贴,夜班有补助。”此外,为了更好的规范加班制度,《现代快报》副总编赵磊还介绍了他们的经验:“邀请相关劳动法专家及律师来解读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以求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利益,寻求合作发展之路,从而实现和谐共赢。报社在节假日都有国家规定的加班费。”
相对来说,由于行业报的出报周期较长,所以加班情况有所缓解。《中国冶金报》综合部主任周若敏表示,他们在参加了行业报协会人力资源委员会主办的人事处长培训班后,制定了符合本报社情的劳动合同,以更有效地加强管理。而报社统一的加班则会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加班费和晚餐补助。
但也有不给加班费的报社。此现象表现的比较复杂,对记者而言,其工作性质是弹性的,加班与否不好界定;对版上的编辑而言,影响按时付印的因素又常是多方面的……
隐性加班 期待规范整顿
采访时还了解到大部分报社都存在着隐性加班的情况。《人民日报》记者部副主任李忱,《光明日报》干部人事部主任薛冬,《大河报》总编室主任王长杰等认为,和其他行业相比较,媒体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工作人员有着特殊的工作方式。记者虽然能够灵活掌握时间,但也意味着要随时待命,因此对记者的考核是以工作量的多少来衡量。对于大部分编辑而言,由于当天需要完成的工作量较多而工作到很晚,甚至凌晨,如此高强度的工作,迫使他们不得不选择第二天中午或下午才上班,从而循环反复。这些现象在很多时候很难界定是否属于加班,应否给加班费。如何真正规范媒体从业人员的加班制度,形成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相应的补给制度,是大家共同期盼的答案。
《京华时报》人力资源部主任韩建东表示,由于采编工作性质的原因,《京华时报》向相关劳动部门申请了不定时工时制。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对于实施不定时工时制的情形是不支付加班费的。为此,我们拨打电话12333询问了北京市劳动局相关人员,他们称这是各报社根据自身情况而做的调整,经审批合格,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