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颁布 报社准备好了吗
中国报协行业报委员会人力资源研究会会长郭林霞博士认为,对记者、编辑等工作自由度较大的人来说,由于其自身原因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是否属于加班,该不该给加班费,要有明确认定。再如对于报业存在的隐性加班现象,和一些报社以加班餐补和车补等各种补助形式来代替国家规定标准的加班费的情形,记者、编辑如何争取自己应得的利益等问题也应引起关注。同时,还应提醒那些确要加班,且加班情况属实的编采人员,在加班之前务必要填写加班申请,并经部门领导同意,这样才算合法的加班,并计加班费。否则自我主观加班一般来说很难认定。另一方面,对于报社管理而言,关键是要按自己的实际情况组织人事、工会和报社相关工作人员召开职代会共同商榷,权衡按照国家何种工时制度来实行,给予职工一个合法合理的劳动制度,做到既按国家规定又有适当的人文关怀。这样才能针对报社人员工作性质的不同,更好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出更好的新闻作品。
特别提示:
不定时工时制是指对于职责范围不能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劳动者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有些单位因自身生产特点不能根据标准工时制来考核上下班时间,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3种: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报社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工作情况,向有关劳动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不定时工时制,经劳动部门审核符合情况方可执行,通常情况下没有加班费。但若是在法定节假日,如国庆、元旦等工作,即使是不定时工时制,单位也应该依法支付加班费。如报社未申请不定时工时制,则还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八小时工时制执行,超过的工作时间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