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谷艳家属不得不再一次与美洁纸业打起了官司。
2005年10月,贺兰县法院审理认为,美洁纸业未按《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故判决美洁纸业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无效,要求美洁纸业继续为谷艳缴纳社保费,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以及采暖费。
2006年10月23日,美洁纸业又作出了解除谷艳劳动合同的决定。谷艳家属不服,又申请贺兰县劳动仲裁委进行仲裁。2007年11月9日,贺兰县劳动仲裁委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公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最后,贺兰县劳动仲裁委裁决撤销美洁纸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美洁纸业对此不服,起诉至贺兰县法院,法院已定于2008年1月7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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