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仅改变量刑意见
在获得周伟彬案终审判决书后发现,周伟彬案一审判决书长达49页,终审则短了一半,只有25页。终审判决书对一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全部予以确认,仅在量刑意见方面作出了改变。
在一审判决后,除被判无罪的金冠涂料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冠公司”)外,金龙油墨化工有限公司(下称“金龙公司”)、周伟彬、周建明三被告均提起上诉,佛山中级法院合议庭在阅卷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此案。
周伟彬及其律师上诉认为,原判决认定金龙公司隐瞒销售收入89816742.09元、偷税15268846.16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周伟彬没有偷税故意。同时,即使金龙公司与周伟彬偷税罪成立,因金龙公司已补缴大部分税款,周伟彬也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周建明上诉认为自己没有直接组织指挥和策划偷税,没有直接实施偷税,不构成偷税罪。
不致再危害社会获判缓刑
佛山中院终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法院终审决定维持对金龙公司和金冠公司判决,以偷税罪判处金龙公司罚金1530万元,金冠公司偷税罪不成立。鉴于金龙公司已补缴了大部分税款,周伟彬在二审期间积极要求亲属代缴部分罚金,且归案后具有悔罪表现,法院决定维持对周伟彬罚金判决,对其个人处罚金1527万元,其家属补缴的税款2949862.61元上缴国库,同时撤销原审刑罪量刑,改判周伟彬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周建明在偷税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情节较轻,归案后有悔罪表现,法院终审对其亦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撤销原审100万元罚金判决,改判罚金30万元。法院表示,对周伟彬、周建明适用缓刑因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周伟彬被捕前曾是佛山市政协委员、广东省工商联常委、广东省十大杰出青年,法院终审判决中没有剥夺其政治权利,但法律界人士表示,周应当被暂停行使相关政治权利。周出来后还处于缓刑考验期,如违反规定,法院可撤销缓刑让其到监狱服刑。另外,案件虽已终审,检方也可提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