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P1为化学非木浆的综合评价指数,P2为化学木浆的综合评价指数,P3为机械浆的综合评价指数,P4为废纸浆的综合评价指数,P5为纸产品的综合评价指数。
注:
(1)化学木浆包括前文提到的漂白硫酸盐木(竹)浆和本色硫酸盐木浆。
(2)如果企业同时还生产多种纸产品,可以将各种纸产品的综合评价指数按其产量进行加权平均,即可得到P5。
Ii—分别为化学非木浆(I1)、化学木浆(I2)、机械浆(I3)、废纸浆(I4)、纸产品(I5)的污染系数。其中:
I1=10I2=7I3=5I4=4I5=2
如果该企业没有生产其中一种或几种浆,则相应的Ii=0。Xi%—分别为化学草浆(X1%)、化学木浆(X2%)、机械浆(X3%)、废纸浆(X4%)在企业生产的各种纸浆产量中所占的比例。
4.3.3相对综合评价指数(P″)
相对综合评价指数是企业考核年度的综合评价指数与企业所选对比年度的综合评价指数的比值。它反映企业清洁生产的阶段性改进程度。相对综合评价指数的计算公式为:
P″=Pb/Pa(公式4-8)
式中:
P″—企业清洁生产相对综合评价指数;
Pa、Pb—分别为企业所选定的对比年度的综合评价指数和企业考核年度的综合评价指数。
4.4制浆造纸行业清洁生产企业的评定
对制浆造纸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的评价,是以其清洁生产综合评价指数为依据的,对达到一定综合评价指数的企业,分别评定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或清洁生产企业。
按照现行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以及产业政策要求,凡参评企业被地方环保主管部门认定为主要污染物排放未“达标”(指总量未达到控制指标或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生产淘汰类产品或仍继续采用要求淘汰的设备、工艺进行生产的,则该企业不能被评定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或“清洁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