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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通知,因公司控股股东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集团公司”)为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173)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江分行2,99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集团公司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所持有的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6,000万股股份,包括冻结期间产生的孳息。冻结期限为2007年1月15日至2008年1月14日。
集团公司为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6,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86%。鉴于存在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按时还贷的风险,至2006年末,集团公司与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控股股东牡丹江水泥集团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取得其所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5,310万股,并已经完成登记公司的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为登记手续完成日至质权人申请解除质押为止。以此做为为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反担保。牡丹江水泥集团持有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1,987.9万股,占其总股本的52.12%。
相对于2,990万元的贷款担保,集团公司被冻结市值四亿多元的6,000万股份,集团公司已委托北京时代华地律师事务所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特此公告。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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